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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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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河北日报记者周丽就公交车广告出现性广告语和生育类广告现象,采访了我。我发表了建设文明的广告生态的点评。报道之后,引起强烈反响,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对这一领域的广告环境进行了整治。

记者结合这种对媒体报道的呼应,继续追踪其它领域的广告不文明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于是约我写一篇署名文章。由于我答应了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办事处干部培训讲座,正在修改讲座稿,所以匆匆忙忙写了如下意见。

广告的理性与理性的广告

梁勇

广告是一种面向公众的信息传播形式。它既是商业信息的诉求渠道,也是一种视觉或听觉文化载体。在一个文明社会里,这种面向公众的信息传播,都必须对其传播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和文明社会,都必须重视的社会问题。

最近,媒体披露了公交车广告存在的“不健康”和“不适宜”现象,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清理。这体现了公共管理部门尊重民意、维护广告领域健康秩序的责任感。但是,公交车广告整治了,其它的街头广告、校园广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处置?

一个有序的社会,对于这类关乎社会的公共事务的管理,不能总是亡羊补牢,不能总是等问题泛滥到引起公愤再去整治。这类事情的屡屡出现,印证了一位社会学的高人对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句警言:
   他说:“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进步与公共管理滞后的矛盾,应该高度重视。”

广告、手机短信等现代产业领域,一再出现的反文化、伪文化和混乱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应该通过有效的公共管理手段,建立一种可持续的、良性的广告文化环境。

我认为,首先要加快完善法律法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一些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在广告管理领域,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条例和相关规定,但是,具体操作层面的法规还有待完善。

同时,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快行业约束制度建设。譬如,英国在广告管理领域,除了国家立法外,还有“广告行为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广告、促销制度。其制度明确规定:对产品的介绍必须准确;不准夸大产品作用等。另外,英国还有负责电视广告监管的“独立电视委员会”,对广告的规定非常具体。如医药、治疗、保健、营养和食品添加剂五大类广告,不准出现社会名人――包括体育和娱乐界名人对产品的褒奖,更不允许这些名人直接做广告;不准在16岁以下少儿节目中或节目前后刊播广告。对于公共场所的广告内容和形式,也有具体规定。如果我们也能明确这样的条款,公交车广告,就不会出现前一段倍受媒体和公众贬斥的那些问题。

其次,要完善公共管理机制,加快公共行政管理问责制建设。尤其要通过在公共行政部门引入ISO一系列国际标准认证,优化公共行政管理程序、规范管理机制,完善问责机制,提高公共行政的质量、效率和规范性。

其三,通过建设学习型社会,提高公共管理队伍的素质,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需要。广告审核、纠察、处罚的管理者,至少应该能象记者一样,很清楚地判定广告的是与非,区分广告的真善美和假恶丑。明白什么广告不适合在什么场所传播,更应该明白什么样的广告不允许进入孩子们的视线。

其四,借鉴发达国家对广告管理的经验,在提高公共管理基础上,还要建立有效的检举、举报机制,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并且把行业管理与广告经营者的信用系统结合起来,把广告行为纳入企业诚信体系,通过社会信用约束的他律机制,不断强化广告经营者、传播者和相关人的自律意识。我们应该通过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尽快解决我们这方面的制度缺失,通过社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各个方面行业自律,尤其是通过社会信用约束,提高广告经营者、广告代理人和参与广告发布的社会名人的自尊、自重意识,促进广告领域的规范和有序。

我们真诚希望,通过有效的管理,加快建立一个法治化、规范有序、诚信健康的广告文化生态,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发挥积极的作用。

你可以通过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http://liangyong.blog.inhe.net/tb.do?diaryId=26380

评论列表

1

有人说,性暗示是当前广告创意的一种发展趋势,打广告就是为了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 广告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就算成功。 ... 其实,广告词是一种商业意图与文字锤炼的结合, 需要设计人员的智慧和才华。无疑,性暗示广告词是很取巧的,四两拨千斤。
先生讲得非常经典,也非常切中时弊:"借鉴发达国家对广告管理的经验,在提高公共管理基础上,还要建立有效的检举、举报机制,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并且把行业管理与广告经营者的信用系统结合起来,把广告行为纳入企业诚信体系,通过社会信用约束的他律机制,不断强化广告经营者、传播者和相关人的自律意识。"
借此良机,向各位网友推介几家汽车销售商的广告词:
奔驰广告:奔驰向来代表尊贵的地位,这个广告的广告词“Wound you mind not being the first”既可以理解为“你介意自己不是地位最高的吗?”也可以理解为“你介意自己不是她的第一次吗?”,跟图片的性感女郎巧妙搭配,充满了诱惑力。 [图]http://cimg2.163.com/health/2006/11/29/20061129134157de2af.jpg
宝马广告:美女?NO!只有它才是终极的诱惑![图]http://cimg2.163.com/health/2006/11/29/20061129133933c1e66.jpg
奥迪广告:这四个环,你有兴趣驾驭它们吗?[图]http://cimg2.163.com/health/2006/11/29/200611291340144f9ae.jpg






发布人:Anonymous 发布时间:2007.3.4

2

奔驰和宝马的图片是我有意换的,我以为:这样可能更贴近其广告词吧?
先生言之有理:"在一个文明社会里,这种面向公众的信息传播,都必须对其传播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和文明社会,都必须重视的社会问题。"对于广而告之的广告,尤其在中国应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

发布人:Anonymous 发布时间:2007.3.4

3

先生说得好:"我认为,首先要加快完善法律法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一些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在广告管理领域,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条例和相关规定,但是具体操作层面的法规还有待完善。"

公序良俗原则是学者根据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立法用语而对中国现行的民法原则规定进行概括而得的,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

发布人:Anonymous 发布时间:2007.3.4

4

先生还指出:"要完善公共管理机制,加快公共行政管理问责制建设。尤其要通过在公共行政部门引入ISO一系列国际标准认证,优化公共行政管理程序、规范管理机制,完善问责机制,提高公共行政的质量、效率和规范性。"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发布人:Anonymous 发布时间:2007.3.4

5

先生作为社会学者,不仅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同时关注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学生深感敬佩!特意以hefengxiyu 的网名予以转贴在<律师在线>:
http://www.yzzg.net/index/bbs/dispbbs.asp?boardid=17&id=1684&star=1#4426

发布人:和风细雨 发布时间:2007.3.4

6

广告从来都不是理性的,广告必须让人带有冲动的因素。理性的也不会是广告,那是某些人的报告。广告的管理问题只和广告监管部门的素质有关。因为广告的运作尤其是商业广告的目的性很强,管理这个目的,还是管理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不介意梁勇老先生的社会学研究进行一些广告方面的探索,我自己对老先生来谈广告不感冒。

发布人:Anonymous 发布时间:2007.3.5

7

感谢网友精到的点评。
看来这篇拙作的关注度较高,说明它引发了思考。
我兼任河北师大传播学院广告系客座教授。对于广告也略知一二。
我认为,就一则好的广告来说,他的诉求目的肯定是理性的,但诉求信息的表达形式一定要激情、可以浪漫。而把广告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信息事务来管理,必须是理性的。如果管理者都是非理性的浪漫诗人和创意者,广告行业管理就失去了社会的是非标准。
广告作为一个社会上公共关注的事务,不是仅仅需要艺术标准,还需要社会标准。
不知君以为如何?
谢谢讨论。

发布人:梁勇 发布时间:2007.3.5

8

您好 欢迎梁老加入 石家庄- 职民地

感悟工作 享受生活 开开心心每一天 职场一派心灵的家园

http://www.zhimindi.com

发布人:Anonymous 发布时间:2007.3.7

9

老先生的题目要改,不是理性的广告广告的理性,就是广告管理,就是那个大题目。同时,广告是消费文化的核心,更重要的手段是竞争者的优秀表现,而不是某些管理部门认为的标准。卑劣的表现是市场的机会,这对我们的消费者也是一个教育。在这里我想谈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且不说我们的企业很多还没有认识到广告的作用,更何况我们的政府的一些非市场专业的管理部门和人员。仅仅一个市场监管的执法能力就是令人担忧的了!我担心这只会增加对企业的市场运作的障碍和负担,而不是提升了广告的水准和文化影响。这个题目要么是广告的管理,要么是企业的广告水准需要提升。感谢老先生的心平气和。

发布人:Anonymous 发布时间:2007.3.12

10

感谢博友的高论。
你的批评很好。也许使我辞不达意。
其实,我应人家报社采访,说得确实是广告管理的理性问题。你提到的广告管理者的素质和他们对广告美、丑、雅、俗的认识水平,确实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公共行政管理的素质问题,当然也是关系到广告健康发展的问题。
支持你的观点。
欢迎你到搜狐我的博客讨论。你只要一发表意见。我马上就可以看到。
谢谢。

发布人:梁勇 发布时间:2007.3.12

11

谢谢,干一杯吧,我们达成共识了。我相信社会学家是我们国家的脊梁!

发布人:腾腾热气 发布时间:2007.3.13

12

谢谢你的理解。我们应该一起干杯。
希望你看看我搜狐博客。到那里讨论。

发布人:梁勇 发布时间:20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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