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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农民工维权遇到资金困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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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民广播电台新闻中心采访:

某司法局下属的“农民工法律维权中心”,遭遇资金困难。如何解决为农民工提供法律维权的这种困境。

我认为,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不能靠一个专门的机构或者几个热心的律人来承担。几个具有爱心的律师或者一个靠政府支撑的机构,不可能从社会层面解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法律维权问题,而必须靠有效的社会机制。

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就业、薪资、社会保障、医疗、工伤等方面,面临着许多问题,确实需要我们的社会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不能靠救世主式的模式,而应该靠社会化的机制。

首先,我国正在构筑社会化的法律援助机制,要求所有的注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每年必须履行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其中自然包括为农民工义务维权的活动。这项制度应该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社会信用结合起来,将其履行义务的情况纳入信用档案。通过这种有效的公共政策约束,要求所有律师为农民工提供义务维权。

君不见,曾经有一位自以为是农民工救世主的人物,长期代理农民工的官司,最后竟然不得不把农民工告上法庭,这种悲剧的发生,正说明为农民工提供法律维权,不能靠一个或几个人承担,也不能靠一个机构来解决。

其次,要根据农民工法律维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从事为弱势群体义务维权的律师等律人提供一定的公共财政补贴,激发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

另外,作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类法律维权的机构,在我们这个正在加快建设的法治国家里,如果你们不能靠提供高附加值的法律服务获得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那么,你们义务代理农民工法律维权的能力自然也就值得怀疑。一个连自身维系能力都不具备的律师机构,何能真正为农民工法律维权呢。不能解放自己的律师,何能解放农民工兄弟。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问题。

为农民工和其它弱势群体维权,更需要优秀的律师和律师团体。

当然,仅仅重视为农民工提供法律维权服务,实际上是亡羊补牢的补救手段。真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在所有的公共行政管理环节,建立严格的约束和管理机制,在涉及农民工工资、就医、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各个方面,全面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全面实现劳资之间的平等权益集体谈判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个文明的社会,不应该看为农民工提供法律维权的数量,而应该审视在社会机制方面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性。如果所有的律师几乎都找不到为农民工承担官司的机会,说明农民工的权益在我们的社会中真正得到了维护。那才是和谐的社会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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