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人文学者,关注社会热点,以国际化视角,研究中国社会发展。一个理性的学者,从书斋走向社会,把社会
乞丐持证上岗的悖论分类:无
《人民日报》5月16日报道,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最近的一份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135名流浪乞讨人员中,只有5人是靠乞讨解决生存问题,其他大多是“职业乞讨”。在职业乞讨者中,因为贫困、残疾、疾病致困的,仍然占绝大多数,他们乞讨的目的不是维持生计,而是为了治病、子女读书等。 鉴于此,有关专家建议,对那些确属经济困难和社会保障无法解决生存问题的行乞者,有关部门可对其发放“行乞信用证明”,以进行分类管理。 此招儿一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褒有贬。赞成者鼓噪出一套理由,反对者则贬斥言词激烈、嗤之以鼻,于是在各类媒体展开论战。 笔者本来无意凑这份论证的热闹,可是前些年,我多次就城市乞丐现象接受多家媒体的采访,我曾针对某些职业乞丐组织容留未成年人强行行乞的问题,提出“依法打击乞丐产业经营者”的理念。如今,这个乞丐持证上岗的动议,不能仅仅从乞丐职业化的层面认识这个问题,更深层次的潜在危害是有人恶意经营乞丐产业的社会问题,所以我不得不说。 世界许多国家都没有很好地解决乞丐问题,因此,行乞的权利是否应该得到维护?行乞行为究竟应该如何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何实现有限的公益慈善资源用于真正需要救助的真乞丐身上?就成为世界各国所谓人权问题的一个课题。 我国在孙志刚暴死案件之前,对乞丐是依法进行限制的,原来的《城市流量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方法》主要是通过收容遣送,限制行乞行为。结果这种限制不好使,甚至由于个别遣送人员对一般公民的野蛮“限制”招致孙志刚之死,于是,国务院迅速出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这最能体现国家对流浪乞讨人员等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但是,这个初衷极具人权文明特色的办法,除了对少数流浪人员发挥了实实在在的救助的人文关怀之外,对于多数乞丐――尤其是职业乞丐,并不买这个账。 由于对流浪乞讨者的救助不力和放任,导致乞丐出现职业化倾向,而且由于对乞丐权利缺少制约,缺少系统的公共组织救助,导致行乞成为一种无限制占用慈善资源的谋利产业,于是,出现了一些恶意的假乞丐组织或乞丐产业经营者,他们组织未成年人和部分残疾人等,有组织的强行行乞,经营者从这些行乞者的收益中敛财,甚至有人以此暴富,住宾馆,洗桑拿,吃喝嫖赌、买别墅、盖洋楼,还有人组织未成年人抢劫偷盗,发展成为恶势力。 我始终认为,一个法治有序的国家,不仅应该建立有效的对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公共救助体系,而且可以通过科学的公共政策,对真正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规范的救助。所以,为乞丐颁发行乞身份证,无异在怂恿乞丐产业化和行乞组织化。而且在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全面的公民社会信用体系的情况下,国家需要多大的公共管理成本,才有可能甄别乞丐的真假啊?再说,伪造假证如此屡禁不止的情况下,伪造一批假的乞丐证来组织一批乞丐构建乞丐产业,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吗?何况有谁审查乞丐的所谓证件呢? 我是一个具有社会良知的学者,也救助过一些弱势群体,但我从来不赞成对街头行乞者给予施舍。为什么?因为我主张所有要施舍善心的人,都应该把你的善款集中捐助给各类社会公益组织,通过有效的法治化的公共救助体系,对确实需要救助的乞丐进行集中救助,最终不让一个乞丐再从事这种社会角色。 之所以,我们目前无法消灭乞丐这种职业,一方面我们的慈善救助资源没有集中和汇集的渠道,集中实施救助的机制不力;另一方面,公众认识不到当街乱使施舍的行为对于某些人组织乞丐产业的推波助澜作用;第三方面,就是对行乞者施舍的善良初衷与引发假乞丐职业化倾向之间的关系缺少理性的分析。 为乞丐颁发“营业执照”,初衷是善良的,也反映了许多国民和学者对弱势群体救助的善良愿望。但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应该在强化一部分人权益的同时,对其它人群构成潜在权利的侵害。尤其要深刻考虑到乞丐职业化对社会稳定和公众价值观的扭曲,考虑到乞丐产业对社会慈善资源的侵占等负面影响。 你可以通过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http://liangyong.blog.inhe.net/tb.do?diaryId=36082 评论列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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